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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明确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业能力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2024-02-11 05:44:38

  关于《关于明确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业能力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印发的《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苏建人〔2019〕33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58号)、《关于做好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宿人社发〔2020〕42号)等规定,现就2021年5月6日印发的《关于明确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业能力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宿建发〔2021〕32号)补充通知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我市(含各县区,下同)户籍人员,或在我市企业就业且交纳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我市培训机构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统一考核合格后,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按照每证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J9九游会,缺口资金由各地财政统筹解决,具体补贴工种见附件1。

  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2023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不予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宿迁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2)、《宿迁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业能力提升行动补贴申领信用承诺书》(附件3)以及申领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非我市户籍人员提供)等。审核原件,复印件存档备审计。

  (二)审核。各县区(市各功能区)住建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将《宿迁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汇总表》(附件4)报送各县区(市各功能区)人社部门比对拟发放补贴资金人员相关信息(人社部门出具重复性查询合格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三)发放。确定补贴对象后,各县区(市各功能区)住建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于30日内将补贴拨付至个人账户。

  本单位(个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已完全知晓职业培训的补贴对象、标准和条件。提供的补贴申报材料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无弄虚作假现象。

  如有伪造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补贴等欺瞒行为,一经查实,愿接受以下处罚:(一)取消补贴申领资格;(二)追回已发放的补贴;(三)在各类媒体上曝光;(四)纳入个人或单位诚信体系记录;(五)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