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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1日公告遗失声明2024-02-05 01:54:45

  2022年3月31日公告遗失声明2022年3月25日7时许,在G75兰海高速公路2129公里200米(北海至南宁高速公路钦州那丽路段)处发生一起死亡事故,一女子在事故中死亡。该女子50岁左右,身高约155cm,长发,中等体型,戴口罩,身穿红色长袖T恤,黑色运动长裤,未穿鞋。如有知情者,请联系包警官,联系电话

  神钢牌SK210LC-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器识别号为:*YQ12-C3188*)的所有权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六村村亘奇坡涉嫌无证采矿当事人:

  2022年3月19日,我局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六村村亘奇坡查处一处涉嫌无证开采煤矿点,现场壹台神钢牌SK210LC-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器识别号为:*YQ12-C3188*)属涉嫌无证采矿机械,被我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上述神钢牌SK210LC-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器识别号为:*YQ12-C3188*)属无证采矿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19日作出如下处理:一、对上述挖掘机采取记录、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二、对上述挖掘机的钩斗、履带上附着的矿土取样送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质量检验站检测,视案件调查进展及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三、进一步调查取证。

  神钢牌SK210LC-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器识别号为:*YQ12-C3188*)的所有权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六村村亘奇坡涉嫌非法采矿当事人:

  2022年3月19日,我局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六村村亘奇坡东北方向约1.5公里处查处一涉嫌非法开采煤矿点,现场的1台神钢牌SK210LC-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器识别号为:*YQ12-C3188*)属涉嫌非法采矿设备。限你们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15日内携本人身份证原件、上述机械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或转让合同、挖掘机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到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副楼208室两违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处理(联系电话)。

  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山郡岭擅自设置消纳关于限期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的通知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山郡岭擅自设置消纳场当事人、产品编号为(20Q01382)的装载机所有权或使用权人:

  2022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辖区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偷倒点时,在山郡岭查处一起涉嫌擅自设置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案件,并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涉嫌非法设置消纳场设备一台,产品编号为(20Q01382)的装载机。现限你们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和上述装载机所有权材料(如购买或转让合同、购机、产品合格证书和行驶证等)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如逾期不到我局提交上述材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方承担。办公地点: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福建园23栋特勤大队2栋201,联系电线。

  本院受理原告吴炘桓诉被告覃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何斌与被告韦成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韦成相,男,1985年9月7日出生,壮族,原住南宁市武鸣区陆斡镇育秀村八冬屯30号)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22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陆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受理(2022)桂0102民初1214号原告农金宝、农金光、农金星诉被告洪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海东、罗强、蒋东红与被上诉人刘中和、原审被告广西玉林市大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民终2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海东、罗强、蒋东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新和华侨农场8队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 2022 年 4月 8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 卜花 村 甘样 屯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2022 年 4 月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 新村村 庆村 屯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 2022 年4月 8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 卜花 村 那立 屯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 2022 年4 月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 卜花 村 岜内 屯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 2022 年4 月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 卜花 村 都垌 屯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 2022 年4 月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客户黄乐琼,身份证号码:513,种类:再就业小额担保,合同编号:58857,借据编号:5885701,金额5万元整,期限2016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1日,担保人谭献广,身份证号码:031,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姜达金,身份证号码:053,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在过程中出现逾期,根据我行与贵港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小额担保、农民工创业担保业务合作协议》,贵港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中心已于2019年7月16日向我行代偿部分24946.69元。代偿后,贵港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向你们追索该笔代偿资金24946.69元,现通知你们即日起将该笔代偿资金24946.69元偿还给贵港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中心(如已还清款项,请忽略)。

  小松牌PC360-7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制品识别号:*KMTPC065A63Z48978*)、神钢牌SK350LC-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号:YC11-C2447)、住友牌SH380LHD-6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号:*STC380C6P00BH1586*)的所有权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六村村亘奇坡涉嫌无证采矿当事人:

  2022年3月14日,我局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六村村亘奇坡查处一处涉嫌无证开采煤矿点,现场1台小松牌PC360-7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制品识别号:*KMTPC065A63Z48978*)、1台神钢牌SK350LC-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号:YC11-C2447)、1台住友牌SH380LHD-6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号:*STC380C6P00BH1586*)属涉嫌无证采矿机械,被我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上述1台小松牌PC360-7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制品识别号:*KMTPC065A63Z48978*)、1台神钢牌SK350LC-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号:YC11-C2447)、1台住友牌SH380LHD-6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号:*STC380C6P00BH1586*)属无证采矿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如下处理:一、对上述挖掘机采取记录、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二、对上述挖掘机的钩斗、履带上附着的矿土取样送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质量检验站检测,视案件调查进展及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三、进一步调查取证。

  小松牌PC360-7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制品识别号:*KMTPC065A63Z48978*)、神钢牌SK350LC-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号:YC11-C2447)、住友牌SH380LHD-6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号:*STC380C6P00BH1586*)的所有权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六村村亘奇坡涉嫌非法采矿当事人:

  2022年3月14日,我局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六村村亘奇坡东北方向约1.5公里处查处一涉嫌非法开采煤矿点,现场的1台小松牌PC360-7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制品识别号:*KMTPC065A63Z48978*)、1台神钢牌SK350LC-8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号:YC11-C2447)、1台住友牌SH380LHD-6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机号:*STC380C6P00BH1586*)属涉嫌非法采矿设备。限你们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人身份证原件、上述机械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或转让合同、挖掘机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到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副楼208室两违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处理(联系电话)。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 新和华侨农场3队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 2022年4月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 新和华侨农场7队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 2022 年4 月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新村村 振梧 屯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2022 年4 月 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新和华侨农场 6队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2022 年4月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新和社区 那布 屯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新村村 那糯 屯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卜花村 郡造 屯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 2022 年4 月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卜花村 球村 屯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 2022 年4 月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 卜花 村 渠农 屯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2022 年 4 月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新和社区 科派 屯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2022年4月8 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实地核查,占用位于江州区新和镇岜岩村 陇界 屯片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香蕉,搭建棚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要求所有在此范围内种植香蕉的业主于2022 年4月8日前到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乡村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江州区新和镇新兴西街56号政府大院内,电线) 配合后续处理事宜,否则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桂MNE775等车辆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对其车辆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现将有关违法案件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公告如下:

  一、依据: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相关当事人拟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具体拟罚款金额详见明细表)

  二、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罚款金额5000元以上的):当事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日内可到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宁市安吉大道43号,电话)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

  三、接受处罚处理:请当事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地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处罚。

  四、为进一步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对桂MNE775等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予以延长30天的扣押期限。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拥有的桂林天凤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广西桂林市全州县)项目债权,截止2022年3月20日,桂林天凤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尚欠债权本金余额9,337,325.19元,利息3,668,612.50元,诉讼费337,667.00元,债权合计13,379,133.60元(根据有关破产规定,利息暂计至法院裁定日即2018年8月3日)。林市龙辉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位于桂林市象山区沙河路7号的19818.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8栋共计3390.41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30222467、30222468、30222469、30222470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07)第000211号)作抵押担保;蒋时杏、王凤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权已诉讼,目前债务企业已破产清算,诉讼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交易对象:该资产支持的交易对象须为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特别说明:资产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资产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在公告有效期内,如对上述资产处置有征询或异议,请与我司业务管理部联系人联系;如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进行举报,请与我司纪检审计部联系人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韦海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其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韦民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大化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北洋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季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思县净达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广西宇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漫与被上诉人黄志达、谢宏宾,原审被告广西北洋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季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思县净达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广西宇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民终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韦丽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告知书、广西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本院受理(2022)桂1081民初2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与被告黄基德、农凤兵、南宁市新瑞房地产开房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南宁市新瑞房地产开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2022)桂1081民初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与被告隆惠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言利青诉被告马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及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4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广西银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扶绥县昊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2021)南仲受字203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被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且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本会主任代为指定覃卓君、韦继成为仲裁员,指定莫远海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2022年6月21日9时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第四仲裁庭(208室)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蓝剑云与被申请人刘泉希合同纠纷仲裁案[(2021)南仲受字182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根据《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农朝胜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仲裁庭将于2022年6月21日18时在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大院内2楼第四仲裁庭(208室)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李文韬与被申请人南宁大禄城府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2021)南仲受字181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根据《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刘国森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仲裁庭将于2022年6月22日9时在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大院内2楼第四仲裁庭(208室)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院受理(2022)桂0102民初995号原告巴亚日图诉被告广西水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冉井喜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黄有乐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樊喜莲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曾永捷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杨松林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吴明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韦民平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邓吉彤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陈文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陈健才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周晓颜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周凤林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王艳姿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王宪芳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王文静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万恒德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梁怀长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深圳市三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新恒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宝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新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科信时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盛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96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7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盛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能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108民初3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9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0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小苏诉被告覃已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108民初3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8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0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龚诗能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85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9日15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0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梁楚颂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85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9日15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0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黎运宁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85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9日15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0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15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金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李金花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案内到本院江西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廖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3414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41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2年3月2日,利息为18435.6元,以后利息续计);3.本案诉讼费田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旺茂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蓝志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本金26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日息0.0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9日为345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桂0923民初11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东结被申请人钟宝任名下价值32458元的财产】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2年5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旺茂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温信斌与被告吴微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住址不详,无法使用直接、留置、邮寄及委托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利义务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关于“五个严禁”告知书等。原告温信斌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9时在第三审判厅开庭审理原告温信斌诉与被告吴微离婚纠纷一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罗祎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18日9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蓝保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18日10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光智、简洪景、简洪海、简洪莹、利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0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凌育极、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庞子芹与被告陈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桂0521民初125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申请审委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一、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二、被告协助原告将合浦县广益中央公园C7幢1602号房屋的权属办理登记至原告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2022)桂0102民初1363号原告马洪亮诉被告南宁善水一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2022)桂0102民初1400号原告南宁毅恒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延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庞玉梅与被告曹晓华、周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23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保财险玉林公司赔偿10359元给原告庞玉梅;二、被告曹晓华、周伟强连带赔偿15230.05元给原告庞玉梅;三、驳回原告庞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8元(原告已预交204元),由被告曹晓华、周伟强负担。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贵荣与被告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赵贵荣返还53800元;二、被告韦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赵贵荣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53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赵贵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914元,由被告韦凤负担1776元,原告负担13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韦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莫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莫雪与被告赵增亮离婚;二、婚生小孩赵子晴、莫晨随原告莫雪生活,被告赵增亮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小孩赵子晴、莫晨抚养费(此款自2022年4月起支付,在每月25日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直至小孩赵子晴、莫晨年满18周岁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雪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公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到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梁洁珠、陆卫永诉被告广西亿金达酒店有限公司、韦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桂0110民初90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里建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的(2022)桂0110民初1079号原告曾惠勤与被告蒋海武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廖义军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李爱修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J9九游会官方网站、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甘小梅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黄秋鸽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余贵初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曾宪丽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64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显袍与被告张凤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72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9日15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0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威与被告陆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南宁华达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锦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锦熙向原告南宁华达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升降机租赁费、进退场费68733元;二、被告卢锦熙向原告南宁华达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场地租金、塔吊装卸及人工费5100元;三、被告卢锦熙向原告南宁华达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应付款总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银行基准利率分段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应付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四、驳回原告南宁华达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黄志杰与被告李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80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玉娇与被告梁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甘群香与被告梁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南宁新城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6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福景盛世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桂0107民初15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6日9时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丰达路8号高新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子赫与被告邓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赵子赫支付35000元;二、被告邓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赵子赫支付利息(计算方法:1.以欠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31日,按月利率0.83%计付利息;2.以欠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按月利率0.83%计付利息);三 、驳回原告赵子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邓云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唐顺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21民初41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彭春雄诉被告李承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潭昌、吴月丽遗失梧州毅德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2份,代码:4,号码:00453909,金额:195965元,号码:00691719,金额:70000元,声明作废。

  ●吴学勇遗失梧州毅德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1份,代码:4,号码:00012968,金额:245087元,声明作废。

  ●袁婷因保管不善遗失陈勇彬的出生医学证明1份(编号:T450000932,新生儿姓名为陈勇彬,性别为男,母亲姓名为袁婷,父亲姓名为陈孟森,出生日期2019年1月14日20时22分,签发机关:容县罗江镇中心卫生院),现声明作废。

  ●广西象州李家生遗失象州嘉隆贸易商行开户许证一本,核准号:J03,编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账号:,现声明作废。

  ●藤县尚品优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号:71),专用章一枚(编号:73),财务专用章一枚(编号:72),现声明作废。

  ●上林县巷贤镇万嘉村万嘉经济联合社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01,帐号:776,开户银行: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加分社,现声明作废。

  ●上林县巷贤镇五村大江经联社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01,帐号:008,开户银行: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加支行,现声明作废。

  ●潘雪婷遗失玉林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证号桂教中专毕字(2015)85755,现声明作废。

  ●广西嘉诗爱慕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广西北部湾银行新阳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01,账号:,现声明作废。

  ●吴金默遗失贵港市融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诚意金收据壹份,收据号:2110015,金额:1000元,声明作废。

  ●贵港市港北区文滔运输服务部遗失桂R24590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本、副本,证号:5,声明作废。

  ●更正: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2版刊登原告温昌懂与被告陆光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因疫情原因延期开庭,原定开始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在更正为“2022年4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更正

  ●更正: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在《广西法治日报》B3版刊登原告广西利之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市秋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桂0703民初129号,现在因疫情原因延期开庭,原定开始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在更正为“2022年4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更正

  ●更正:本院2022年1月29日刊登于《广西法治日报》B3版的原告梁廷军与被告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靖西山水国际项目部、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桂1081民初207号案件的内容有错漏,现补正为“原告梁廷军与被告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靖西山水国际项目部、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