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1299456

泰州锦润挖掘机被强抢侵占的投诉2024-02-04 10:03:23

  泰州锦润挖掘机被强抢侵占的投诉泰州市锦润挖掘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润公司”)法人代表卢其荣投诉:锦润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14台挖掘机,被苏州宏呈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呈祥公司”)纠结20余名社会人员有领导,有组织,有分工的多次在深夜盗抢走锦润公司合法购买的XE215C型挖掘机械5台、XE60型挖掘机4台,至今未予返还。两年多时间我多次报警、诉讼仍无济于事,特投诉反映情况,希望锦润公司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

  2013年4月18日,我公司与黄庆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锦润公司向黄庆购买XE60型、XE215C型挖掘机共计14台。签订合同时,黄庆向我出示了其和吕玉平于2013年元月6日与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鸿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写明黄庆、吕玉平二人以835万元的总价款从威鸿公司处购买14台挖掘机,并已向威鸿公司法人代表支付了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 锦润公司按照约定向黄庆支付了全部货款并接收了14台挖掘机。

  合同履行完毕后, 锦润公司将14台挖掘机全部投入使用。2014年7月29日凌晨1点左右, 锦润公司接到公司工作人员的电线挖掘机被盗了,后锦润公司在现场发现了地上有一份《标的物回收告知函》,内容为:致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因威鸿公司多次违约,不能足额支付欠款,请威鸿公司停止非法侵占标的物。通知人为苏州宏呈祥机械有限公司,时间为2014年7月28日。2014年9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宏呈祥公司纠结20几位黑社会成员把锦润公司在药城开发区滨江绿化南管河西侧工地施工的2台XE215C型、1台60型小挖掘机抢走。(注:60型小挖掘机为案外人徐明所有,用32万元人民币购买一手新挖掘机); 锦润公司安排在施工现场驾驶室里看守的工人韩军被宏呈祥公司多名成员撬开门锁,使用强光手电射在脸上强制拖出驾驶室,并将其按在地上,抢走随身携带的手机,带至几十米远的南管河边上,并对其他施工人员进行恐吓。抢劫事件后, 锦润公司徐明立报警,(注:附相关报案材料4份):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发现宏呈祥公司使用的是假牌照车辆对锦润公司挖掘机实施的抢劫。

  泰州市药城开发区滨出所与宏呈祥公司电话进行了联系后,该公司承认三台挖掘机是其半夜抢走的。滨出所却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立案,拒绝要求宏呈祥公司返还三台设备。(注:附相关拒绝立案材料): 锦润公司在万般无奈的基础上向江苏电视台举报泰州公安机关不作为行为,江苏电视台在有一说一节目中也进行了报道。

  锦润公司与宏呈祥公司交涉后得知,该公司先后与威鸿公司签订了涉及220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并向威鸿公司交付了包含上述4台挖掘机在内共计130台挖掘机。合同中约定威鸿公司先支付百分之二十款项,在相应机械款项支付完毕前,所有权归宏呈祥公司所有J9九游会。双方于2013年元月6日又签订了一份《附加合作协议》,第十条约定:宏呈祥公司与威鸿公司之间发生直接货款纠纷,如挖掘机已销售,因购买挖掘机的客户未能及时付款而导致威鸿公司不能及时向宏呈样公司支付货款,宏呈祥将按照与威鸿公司的买卖合回追威鸿公司的违约责任,宏呈祥不介入威鸿公司与其二次销售的客户的值权纠纷,违约的客户只由威鸿公司负责。该条约同时也制约了宏呈祥公司对挖掘机保留所有权的条款。

  2012年12月起宏呈祥公司先后向威鸿公司交付了共计130台挖掘机。但威鸿公司仅对其中112台支付首付款,其余18台未支付任何价款。2013年7月3日,宏呈祥公司以韩网军、威鸿公司涉嫌合同报案。2014年3月10日,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以合同罪向苏州市吴中法院提起公诉,吴中区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下达(2014)吴刑二初字第00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韩网军、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犯合同罪,韩网军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下达(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宏呈祥公司先后抢走锦润公司4台挖掘机(注:60型小挖掘机为案外人徐明购买的),给锦润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锦润公司多次要求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出所立案处理此事,滨出所均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2014年10月22日以锦润公司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返还原物诉讼,要求宏呈祥公司返还上述3台挖掘机。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锦润公司的起诉。锦润公司不服,向泰州市法院提起上诉。泰州中院于2015年12月21日下达(2015)泰中民终字第01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4)泰开民辖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再审。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下达(2016)苏129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黄庆已合法取得涉案挖掘机的所有权,或者原告(即锦润公司)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案涉挖掘机所有权人的事实,驳回锦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锦润公司诉宏呈祥公司返还原物一案审理过程中,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执行庭委托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向锦润公司代为送达了(2015)号执字第35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应当退赔尚未退赔的赃物,包括宏呈祥公司锦润公司处抢走的3台挖掘机。收到该裁定后,锦润公司以三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人立即向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异议,中区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苏0506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锦润公司的执行异议。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书后, 锦润公司向吴中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吴中法院开庭当天宏呈祥公司又组织社会人员攻击锦润公司律师,律师在出庭诉讼期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吴中区法院于7月20号作出(2016)苏0506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以卢其荣知道韩网军这些设备的产权归属,不构成善意取得为由驳回锦润公司的诉讼请求,现锦润公司已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7月29日, 锦润公司卢其荣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药城高新区滨出所民警出警,在近九十天内锦润公司卢其荣多次到派出所追要结果时,滨江民警回复分局分管负责人出去旅游了。又过几天去查问结果,滨出所指导员回复卢其荣称:分局有领导讲可当案件受理也可不当案件受理。事后卢其荣又去找滨出所负责此案的副所长, 副所长回复卢其荣,他已经不负责此案了, 他负责去拆迁,他不管这事。就这样把卢其荣给挡回了。事后卢其荣又去滨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回复卢其荣,该案是经济纠纷,不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为由拒绝立案。卢其荣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依然不予立案。卢其荣怎么都想不明白,苏州宏呈祥公司这样一个采用施暴,抢夺方式的组织侵占他人资产后警方还不予立案? 锦润公司卢其荣说:确有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然而《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的是经济纠纷本身,并非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均置之不理。宏呈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私自纠结数十名社会闲杂人员将锦润公司合法购买占有的机器抢走,难道不是违法犯罪,即使存在经济纠纷派出所也不应纵容这种深夜盗抢行为。锦润公司要求派出所责令宏呈样公司将挖掘机送还给锦润公司,如果宏呈祥公司对该设备的所有权有异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这样的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难道公安机关没有义务保护公司集体,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在锦润公司的财产受到侵害之际,却拒不履行义务,致使锦润公司权益得不到维护。

  2、宏呈祥公司的违法行为法院为何不依法裁决? 锦润公司多次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与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提出,宏呈祥公司私自将挖掘机盗抢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而两个法院均对此保持沉默,只有吴中区法院在(2016)苏0506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被告(宏呈祥公司)在判决认定为脏物前无任何授权而自行拖回争议挖掘机确属欠妥,但本院在立案执行后依法裁定扣押被认定为赃物的本案争议的三台挖掘机并无不当,程序合法”。这句话非但没有对宏呈祥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处理,反而通过合法形式将违法犯罪行为合法化,有纵容涉恶组织违法行为之嫌,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泰州开发区,吴中区两法院对宏呈样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是审判法官不懂法律吗?是谁让宏呈祥的盗抢犯罪行为合法化? 泰州锦润公司做为受害人.请求司法保护,为什么司法人员置之不理.

  韩网军被抓获到现在也没有承认自己是,在公安机关做的多份笔录里提到了其因欠吕玉平等人的钱,将挖掘机以买卖的形式给了他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财务己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财务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冻结款项,行为人将财务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根据上述两条规定,脏物是否追缴须根据证据来判断他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而事实吕玉平、黄庆与韩网军、威鸿公司属于实际买卖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善意指的是他人不知道该挖掘机是韩网军所得,其没有所有权。锦润公司在购买挖掘机的时候,核实了威鸿公司和宏呈祥公司的买卖合同、威鸿公司和黄庆、吕玉平之间的买卖合同及相关产品合格证等等。威鸿公司和宏呈祥公司之间的《附加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意思是威鸿公司如将挖掘机出售,宏呈祥公司不得介入该买卖关系,实质上赋予了威鸿公司转卖挖掘机的权利。该条款意味着只要买方将货款付清,就可以获得挖掘机的所有权。锦润公司是看到了该条款后,才决定从黄庆处购买挖掘机的。而现在各个法院不顾该《附加合作协议》中的约定,仅凭韩网军的讯问笔录就认定黄庆和锦润公司均不构成善意取得,实在是难以令人信服。况且韩网军的讯问笔录只是单方证人证言,在没有任何佐证的情况,怎么能采纳呢?

  在锦润公司诉宏呈祥公司返还原物一案过程中,黄庆作为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方,主动向高新区法院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高新区法院却拒绝了这一要求。黄庆既是与威鸿公司合同的买受方,又是案涉三台挖掘机的卖出方,他的参与对于查清本案事实有重要意义。然而高新区法院却拒绝了这一合理要求。更有甚者,高新区法院还告知黄庆不得私下与锦润公司有任何接触,如此作为,实在令人费解!事后主审法官透露宏呈祥公司找了关系打了招呼,市有关领导干涉了此案,他也没办法,只有退还诉讼锦润公司费减少更多损失。

  5、威鸿公司已支付给宏呈祥公司1194.82万元,对于上述款项应是吕玉平、黄庆等人支付的购机款。黄庆在2013年1月17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了威鸿公司,威鸿又将上述款项部分支付给了宏呈祥,通过上述的支付转移,宏呈样实际也收到了吕玉平、黄庆的购机款,黄庆对于合法交易取得的挖掘机拥有完全处置权,因此锦润公司通过合法渠道采用合法方式取得上述挖掘机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

  黄庆和吕玉平二人在核实了韩网军、威鸿公司从宏呈祥公司处购买挖掘机的相关合同及手续后,从威鸿公司处购买了14台挖掘机,并付清了所有的货款。其购买挖掘机后,干了部分工程由于项目少未能中标,机器闲置, 锦润公司得知后,便与其商量购买威鸿公司的挖掘机。自始至终, 锦润公司均不知道这些挖掘机是威鸿公司所得,且锦润公司购买机器的时候,韩网军、威鸿公司合同一案尚未立案, 锦润公司又如何能认定是所得呢?2014年至今,经过多次报警及诉讼却仍未收回通过合法买卖所得的财产,维护锦润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

  据悉还有很多类似个人及单位也被苏州宏呈祥机械有限公司以同样方式强抢,如江苏东台王勇,徐明,卢云,宗志亮,田小辉,许勇,朱西,秦文营,高风根,周晓声,陈小亮,王加荣,姜久艮,杭葵志,唐兵,张宝红,王冬林,浙江湖州董某等人。